兴业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隆重登场

兴业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隆重登场 1

畅享自由分期,引领消费时尚,兴业银行信用卡为您隆重推出消费分期付款业务!不限商品,不限商户,想怎么分就怎么分,让您开心购物,轻松还款,充分享受财务自由。现在办理还可获赠高额积分,赶快行动吧!

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若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兴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1、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是本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已记账但还未出账单的大额消费交易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在交付一定的手续费后,即可将当期尚未计入账单的消费交易金额按照持卡人申请的期数进行分期均额偿还。

2、持卡人可对单笔消费金额达到¥1000元及以上且尚未出账单的交易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12期(每期为一个月)。本行保留是否核准审批的权利。

3、持卡人须在刷卡消费交易入账后至当期账单日的三个工作日之前(不含第三个工作日),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

4、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的交易金额须为该单笔交易的全部金额,持卡人不可选择将单笔交易的部分金额转为分期。

5、持卡人可以对多笔交易分别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但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仍以单笔交易为单位,不能以多笔交易的汇总金额申请分期。

6、此业务仅限正常使用卡片、信用状况良好的主卡持卡人办理。附属卡、标准公务卡持卡人不参与本业务。

7、下列交易金额不可申请分期付款:

(1)取现、转账、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

(2)美元账户交易;

(3)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4)其他本行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内容。

8、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

(1)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在当期账单日入账,分期本金总额无法除尽部分计入最后一期。

(2)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总手续费率,在第一期账单日一次性入账。一经收取,不予退还。各分期期数的总手续费率收费标准如下:

期数     总手续费率     手续费率/月
3期        1.50%           0.50%
6期        3.30%           0.55%
12期      6.60%           0.55%

(3)每期应还本金、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9、持卡人成功申请消费分期业务后,不能对已分期的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不能对未偿付的分期余额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10、持卡人成功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后,原消费金额所占额度将被转为分期未还本金继续冻结其额度,冻结额度会根据持卡人每期的还款金额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11、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12、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消费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分期付款未还欠款将在卡片到期的下一期账单一次性全额下账,持卡人须全额清偿。

13、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卡片,分期付款未还欠款须先予以清偿。

14、撤销与提前还款
         持卡人若要对尚未分摊的消费分期付款交易予以撤销时,需致电本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请。经本行信用卡中心核准后方可撤销,持卡人须交纳业务撤销手续费50元。
        持卡人若要对已分摊的消费分期付款交易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需致电本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请。经本行信用卡中心核准后方可提前还款,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15、退货处理

(1)若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但未致电本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电话申请取消消费分期交易,则已成功办理的消费分期交易不予取消,继续进行;

(2)若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并致电兴业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电话对已成功办理的消费分期交易申请取消时,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尚未分摊的消费分期交易进行取消时,视同为撤销,持卡人必须交纳业务撤销手续费50元;
          对已分摊的消费分期交易进行取消时,视同为提前还款,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16、本行信用卡中心将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本行信用卡中心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 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3) 持卡人违反了“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

(4) 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5)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及细则或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7、若本行信用卡中心行使本条款及细则第16条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和未偿付分期手续费,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18、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为“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19、本行信用卡中心保留任何时间及在其认为适当情况下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将此等修改通知持卡人。如因为诠释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对本条款及细则的争议,本行信用卡中心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并成为最终决定。

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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